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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04 12:00

 
沪地税流〔200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南汇区税务局《关于对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实行区域性出租汽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南税[2007]7号),反映2006年注册成立的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已获批准从事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要求对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状况,经研究,对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营业税征收规定调整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的企业,仍实行营业税核定营业额征税办法。核定营业额按承包方式(不区分车型)统一调整为:单人承包,4500元/月、辆;双人承包,5500元/月、辆。
  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企业月计税营业额=∑(单车核定营业额×当月在册承包营运车辆)
  对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企业经营其他非区域性出租车营运业务,不适用上述营业税征收办法,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上述营业税核定征税办法的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企业范围:
  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上海奉贤东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隆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
  三、经政府批准新成立的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企业(冠以“沪C”字头出租汽车牌照的车辆)可执行上述营业税核定征收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批文,报主管税务局审批。
  四、原《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流[2001]556号文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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