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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2007-10-10 12:00

 
黑国税发〔2007〕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对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须进行实地调查,并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加强管理,每年对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已审批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撤消。      三、各市、地国税局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审批情况。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县(市)区国税局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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