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2 12:00
吉地税发〔2007〕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根据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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