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7 12:00
桂国税函〔2007〕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国税局反映,单位和个人购买现有林继续养护成材后砍伐销售的原木,如何确定为自产农产品及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二、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包青山、买青山)购买现有林后立即砍伐销售的原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一般纳税人的,按13%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为正确地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现有林的合同签定生效时间、砍伐销售时间及款项支付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有关信息,加强管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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