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5 12:00
大国税函〔20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5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数据,必须严格按照“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审核,防止漏采数据和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申报抵扣。二、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全面培训和辅导工作,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数据的采集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杜绝漏采、重复采集和录入错误等问题的出现。三、为保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数据的采集质量,市局将通过“税收监控分析管理系统”对此项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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