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1 12:00
青国税函〔2007〕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第五条第6款“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未加盖印章的,在认证通过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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