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08-30 12:00

财税〔2006〕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