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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06-04-21 12:00

 
青国税函〔2006〕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1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55号)悉。经研究,现就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其实际经营天数不足或超过15天的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不足15天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月定额÷当月实际天数×实际(生产)经营天数。

       二、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超过15天的,按月定额全额征税。

此 复 抄送: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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