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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6-27 12:00

 
大国税发〔2005〕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7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分局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分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按照新的征管流程和《通知》的要求,指定相应科(处)室完成此项工作,综合业务科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信息的汇总上报。二、每月5日前,各征收分局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处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通过FTP网上传至市局流转税处(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本地、异地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应分别上传。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生成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不包括进口机动车辆。四、为满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的统一发票(审核单位栏)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戳记由各分局自行刻制。各分局应保证2005年7月1日以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上均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五、本地《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的清分工作等未尽事宜,待总局相关软件和操作规程下发后再另行明确。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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