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3 12:00
皖国税函〔2004〕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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