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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03-11-10 12:00

 
黑国税发〔2003〕2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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