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3-08-18 12:00

 
黑国税函〔2003〕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8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3]3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对于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必须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委托服务单位代理,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细化专用设备的管理措施,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