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16 12:00
京财税[2003]1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6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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