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30 12:00
深国税函〔2003〕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30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通告,迅速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抄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二、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三、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安排,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抄报税及专用发票认证事宜。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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