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5 12:00
豫国税函〔2002〕3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工作,现将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57号)规定,省辖市区专业局企业发行岗位设置在省辖市管理局。
二、 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级税务发行系统
三、《河南省金税工程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豫国税发[2001]324号)第六条规定的市区征收局企业发行岗改为省辖市管理局企业发行岗,市区征收局不再设企业发行岗,相应文书传递程序也一并更改。
四、已开始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工作的单位应按照金税工程技术、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恢复推行工作。在企业发行、发售设备暂无法分开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发行、发售软件口令分开的规定,非企业发行岗位人员不得运行企业发行软件进行企业发行操作。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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