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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1-09-29 12:00

 
深国税发〔2001〕4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5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新华通讯社系统非企业性单位”在我市仅指新华通讯社深圳分社。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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