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9 12:00
皖国税函〔2001〕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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