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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03-07 12:00

财税〔200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07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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