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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07 12:00

国税函〔2000〕6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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