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2-29 12:00
深国税告[199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9
各分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止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3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的规定,自
一、这次启用的新版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写专用发票。
我市已于
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于
三、自
四、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五、纳税人取得2000年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必须于
六、自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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