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12-24 12:00

 
深国税发〔1997〕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4  

蛇口、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7]169)收悉。市局意见,南山区(蛇口、南山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内)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以每头猪销售额250元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15元人民币。

二、税款委托南山肉联厂统一代征,并按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所辖征管范围分别划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支付。

请南山、蛇口征收分局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