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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12-11 12:00

 
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挪作他用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论购销行为发生时间早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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