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5-07 12:00
深国税发[1997]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7
深圳市国家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申报报告》(深免字[1997]1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6号)规定,你公司免税店销售非免税货物不属于简易办法征管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按规定向征收分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征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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