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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11-29 12:00

国税函〔1996〕6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9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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