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6-06-28 12:00

 
深国税发[1996] 2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28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27号和财税明电[1996]1号通知规定和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对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可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仅限于零售环节。

请依照执行。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