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4-17 12:00
粤国税函〔1996〕1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4-17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你市紫金县国税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转给你们。省局意见:紫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生产的“保健茶”产品,其原料虽然为药用植物,但是经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别于一般的中药饮片,不应按农业产品中“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掌握,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紫金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国税局:
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保健茶”产品是由山上自然生长的救必应、金不换、金银花、鸡骨草、鸭脚沐叶、车前草、葫芦草等药用植物经晒、炒、研粉、筛选、蒸、风干后以袋泡茶形式包装而成的。
对该产品我局原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13号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下发后,有些同志提出,该产品是否可比照农业产品依13%税率征税,请省局答复。
紫金县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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