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1995-10-16 12:00

国税函发〔1995〕5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6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