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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08-04 12:00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0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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