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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12-21 12:00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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