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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公告

2011-04-14 14:56


201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经营高尔夫球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营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其他娱乐项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8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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