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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公告

2011-04-11 15: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第3号

为加强对我区发生转让无形资产行为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区境内发生了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规定的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必须开具成品规格为190mm×101.6mm的4联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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