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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公告

2011-04-11 15: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第4号

为加强对我区金融业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区境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取得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规定的“金融业”征税范围的收入时,必须开具成品规格为190mm×101.6mm的3联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存款利息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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