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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1-04-06 16: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 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源〔2010〕2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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