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2011-04-06 11:41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2月(税款所属期)起,将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
下一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06-30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