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11:13
联合发文〔2011〕1号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 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1年8月1日-8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0. 8%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2010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用人单位,须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方式和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相关材料,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www.xmcjg.cn)或厦门地税网站(www.xm-1-tax.gov.cn)查询。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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